通知公告

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博士后聚青资助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

作者: 发布者:王柳 责任编辑: 发布时间:2023-07-28 浏览次数:235

各相关单位:

根据《关于实施新时代“人才强青”计划的意见》《关于印发<青岛市促进博士后聚青创新创业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生活资助和聚青资助发放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组织做好2023年博士后聚青资助审核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
一、申报发放条件及标准

1.申报条件:2022年6月1日后出站(基地)的博士后,在青落户且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(聘用)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,不含进站(基地)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。已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、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,在发放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。已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政策的,不再享受聚青资助。

注意:本次申请主要面向2022年6月1日-6月30日出站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博士后。

2.资助标准:给予25万元聚青资助。其中,对享受激励生活资助的博士后和符合同等条件(有关业绩成果应为在站期间取得)的博士后具体条件见附件5,资助标准提高到35万元;对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(按在青首次就业时间起算,申报期内需全部在企业单位就业工作)的博士后,资助标准提高到40万元。

3.发放方式:一般分3次申请,工作满1年后给予总额的20%,工作满2年后给予总额的30%,工作满3年后给予剩余的50%;可工作满3年后一次性申请;博士后本人及其配偶于2022年6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的,博士后工作满1年后可一次性申请。

二、申报材料

(1)出站后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(聘用)合同;

(2)青岛市外来青博士后须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、博士后证书等;

(3)海归来青博士后,须提供海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证明(附中文翻译,由所在单位盖章确认)、出入境证明;

(4)博士后社保及医保缴纳证明(社保、医保均需要,下载的起始月份与出站留青时间一致,结束月份为6月,具体操作见附件34);

(5)落户青岛的户籍证明;

(6)《博士后聚青资助基本信息表》(附件1);

(7)博士后系统人才模板(附件2 ,首次申请且市外或海外来青博士后填写此项。请如实、完整、准确填写每项信息,要改变时间格式;海归博士后可不填博士后编号);

附件材料1-5按序按类别分别命名、pdf格式,单个大小不超过5M,形成一个文件夹,以“聚青资助-学院-姓名”命名。各单位请同时汇总《博士后聚青资助基本信息表》(附件2)以及《博士后系统人才模板》(附件3),并报送电子版。

注:银行账号须为中国农业银行或者交通银行。

三、工作安排

请各单位将通知传达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(包括本校出站留校人员及外单位、海外出站来校人员)。文件夹以“聚青资助+XX学院”的形式命名,最终每个单位整理成一个文件夹,于7月31日17:00前发送至邮箱:liuxiaoyi@upc.edu.cn。

四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刘晓怡

联系电话:0532-86983380

人事处

2023年7月28日

  

附件1:博士后聚青资助基本信息表.xls

附件2:博士后人才模板(首次申领安家补贴,且在青岛市外或海外出站来青人员填写).xlsx

附件3:医保记录打印流程.doc

附件4:社会保险自助打印操作说明.docx

附件5:关于印发《青岛市促进博士后聚青创新创业实施细则》的通知(青人社发〔2022〕7号)20220513.pdf